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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2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最新发布关于征求《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意见稿》明确,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到2020年10月底前,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2年底前,珠三角、成渝、辽宁中部、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乌昌等区域基本完成;到2025年底前,全国具备改造条件的钢铁企业力争实现超低排放。


《意见稿》明确:烧结机头烟气、球团焙烧烟气在基准含氧量16%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污染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均值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具体指标限值见附表。在评估周期内,钢铁企业至少95%以上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满足上述要求,方可认定为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全文如下: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附表:钢铁企业超低排放限值



来源:生态环境部、北极星环保网整理发布,获取更多环保资讯,点击页面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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